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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傅志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民执字第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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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钊。被执行人:傅志山。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傅志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18125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7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8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