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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赵俊英与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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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俊英,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赵俊英与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交到我院,并已将该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需等到另一案件结果才能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执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