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季志畴被执行人:顾平
季志畴诉顾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宁南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义务人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遂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宁南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执行长孙浩明执行员陈晨执行员孙捷
书记员:阮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