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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朱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城法执字00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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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负责人程清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斌,男,生于1983年2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龙头镇堰湾村**。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4月24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朱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标的9955.95元及行息。2013年5月2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2013)新执二字第00288号委托执行函移送我院,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朱斌发出(2013)城执字第0020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斌于2013年5月30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函告申请执行人,经核算,被执行人朱斌于2008年10月7日起利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卡号520169081********截止2008年10月16日共透支9983.25元,截止2013年6月11日本息合计19546.02元,经给被执行人朱斌做工作,朱斌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19546.02及本案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9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法执字第0020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审判员::张碧敬审判员::韩幼文

书记员::丁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