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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夏春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瑞商初字第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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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代表人詹丰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剑。被告夏春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夏春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免收。

代理审判员:张勉

代书记员:张晓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