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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周松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丽松执民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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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夏克胜。被执行人:周松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于被执行人周松标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丽松古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松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查询无果,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的债权3513.84元未授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丽松古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吴子长审判员:周景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