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与刘云英执行裁定书

(2013)丽云执民字第18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住所地云和县。诉讼代表人徐伟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克锋,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刘云英。

本院在执行(2012)丽云商初字第8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与被申请人刘云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云英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12)丽云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蔚审判员:叶林波审判员:杨世田

书记员: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