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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5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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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负责人付中东,行长。被执行人王治国,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王治国、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无存款。2、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车辆。3、向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屋。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92333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茂峰执行员董可鹏执行员王青青

书记员:侯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