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本县富阳镇凤凰路。被执行人唐某雄,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瑶族,住本县莲山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某雄信用卡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唐某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某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某雄的收入。二、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价、变卖被执行人唐某雄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借款本息4892.03元及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如强代理审判员:林青代理审判员:杨家斌
书记员:董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