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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再审 · 2013

周某某保险诈骗罪再审决定书

(2013)本审刑抗字第0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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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保险诈骗文书

抗诉机关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捕前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7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保险诈骗一案,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以(2013)本县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1日,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本检刑抗(2013)20号刑事抗诉书,对本案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