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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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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险诈骗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996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计人民币43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危险的,故对被告人李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