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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doc1

(2013)铜官执字第0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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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舟,总经理。被执行人阮宏胜,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王桂香,女,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陈根喜,男,汉族,1960年8月25日出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刘义,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袁芳,女,汉族,1974年5月27日出生,住本区。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阮宏胜、王桂香、陈根喜、刘义、袁芳银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贤稳

书记员:马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