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6803.84元,已执行28421元,还剩8382.8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迎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冯迎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7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冯迎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军昌审判员:张建民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