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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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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孙启国。被执行人刘贵荣。

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启国、刘贵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096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启国、刘贵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启国、刘贵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76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启国、刘贵荣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张晔

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