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电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清泉。被执行人耿冠军,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淑琴,女,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万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冠军。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耿冠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本金及利息516511.49元及律师费25000元;被执行人郑淑琴、深圳市万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耿冠军、郑淑琴、深圳市万美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516511.49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文德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