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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葛宏图与余云贵、余绍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台天执民字第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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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葛宏图。被执行人余云贵。被执行人余绍赞。

本院在执行葛宏图与余云贵、余绍赞(2013)台天执民字第1646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

代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