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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刘莹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新执异字第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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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

案外人王士淮,男,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农民,住新沂市北沟镇神山村****。申请执行人刘莹,女,1974年7月1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马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玉峰,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莹与被执行人马玉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调初字第066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王士淮因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王士淮于2013年12月4日申请撤回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士淮提出撤回异议请求,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王士淮撤回异议。

审判长:刘杉林人民陪审员:乔业永人民陪审员:刘双刚

书记员:田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