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岑伟华,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被告邝志安,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公民身份号码4412281********。系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工艺家具厂的经营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盛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注册号4406810001**。法定代表人周剑雄。委托代理人张页辉,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晓清,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岑伟华诉被告邝志安、佛山市顺德区盛腾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279656.9)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岑伟华因其与被告邝志安、盛腾公司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岑伟华与被告邝志安、盛腾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岑伟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岑伟华撤回对被告邝志安、佛山市顺德区盛腾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555元,由原告岑伟华负担。审判长陈笑尘
代理审判员:邱程辉代理审判员:潘伟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