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姚满庄。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姚满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满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满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伍峻民审判员:徐石江代理审判员:周平平
书记员:刘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