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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满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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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姚满庄。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姚满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满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满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伍峻民审判员:徐石江代理审判员:周平平

书记员:刘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