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海格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法定代表人吴万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雅敏,女,1971年8月1日出生,北京海格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被告宋永平,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方元商业经济(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周延志(宋永平之夫),1968年5月10日出生,方元商业经济(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海格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格物业公司)与被告宋永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格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雅敏与被告宋永平委托代理人周延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格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关系。被告于2005年购买了宣武门外大街海格国际公寓A座x室。被告购买此房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物业委托管理服务。自2010年1月,被告却没有再向原告交纳供暖费,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在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双方就供暖费给付事宜多次协商,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10年至2012年度的供暖费3300.6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2010年1月16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永平辩称:被告对原告所述的房屋面积和房号不持异议,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原告与被告从没有签订过任何物业合同。二、原告根本没有提供任何供热服务,已引起众业主的不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海格物业公司系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海格国际公寓的物业管理企业。被告宋永平系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海格国际公寓A座x室业主。现原告以被告拒交2010及2012年度的供暖费用将被告诉至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10年至2012年度的供暖费3300.6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2010年1月16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认可上述期间未向原告缴纳过供暖费,并持答辩理由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名称变更通知》,内容如下:北京燕侨海格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4日经我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海格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特此通知2006年9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以证明原告的前身是北京燕侨海格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开发商北京大华一品置业有限公司与宋永平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公寓:按照8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含入住时间空调制冷费。合同同时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如下项目:(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情节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按有关规定收费);(6)、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方面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消防管理;(8)、电梯管理;(10)、装置装修管理服务;(11)、物业档案资料管理;(12)、其他服务事项。证明业主同意物业收费按照8元/平米.月收取;3、《海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内容如下:海格物业公寓楼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内容包括:一、物业管理费(一)公寓楼:按建筑面积每月平方米8元。(1)、消防设备维护消防设备年检费0.18元/平米.月;(2)、监控设备维护和年检费0.06元/平米.月;(3)、电梯设备维护和年检费0.15元/平米.月;(4)、绿化和杀虫剂0.095元/平米.月;(5)、化粪池清掏费0.03元/平米.月;(6)、生活冷热水高压水泵运行维护费0.35元/平米.月;(7)、费用统收服务费1.002元/平米.月;(8)、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和照明电费1.20元/平米.月;(9)、大厦夏天制冷设备运行费和维护费2.60元/平米.月;(10)、大厦避雷装置的检测费0.02元/平米.月;(11)、设备折旧费0.08元/平米.月;(12)、税金0.448元/平米.月;(13)、物业管理人员工资和办公材料费1.787元/平米.月;(二)、按户每月收取(保安、保洁、垃圾清运等费用)10.5元。(1)、保洁费3元/平米.月;(2)、生活垃圾清运费2.5元/户.月;(3)、保安费5元/户.月。合计126元/户.年。4、《海格国际物业交费通知单》(含供暖费),称原告曾将该通知单送达给被告,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告对于证据1不予认可。认为证据2是开发商与其签订的合同,与原告无关,对于证据3被告否认曾经见过该标准,关于证据4,被告称从未见过。审理中,被告针对原告未提供供暖服务一节提交了如下证据:1、海格国际维修通知,证明冬天空调不热,2、证人周某(就职的北京永平顺捷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是涉案公寓1902室的承租方)证言,周某证明该公寓从未提供供暖和制冷服务,物业环境差,电梯经常发生故障、卫生清理不及时,经常需要催促、公共设施没人维护,大堂被出租,公寓门廊十分破烂。周某同时证实被告提交的现场照片就是涉案公寓的真实场景。3、北京天达旅行社有限公司刘某证言,刘云超代表公司作证称:该公寓从未提供供暖和制冷服务,电梯经常发生故障,其本人就曾经被关闭在故障电梯内,保洁只负责倾倒垃圾桶和电梯口,其他区域均不管,灯坏了也没人修理。刘云超同时证明被告提交的现场照片属实。4、证人李某(其就职的北京立恒康泰科贸有限公司目前是涉案公寓1907室的承租方)证言,李某作证称:该公寓没有提供供暖和制冷服务,电梯只有一部,还经常坏,正门被原告出租,现在只能走后门,天花板裸露,让人看着十分害怕,从没见过保安,也没有绿化。李某同时证明被告提交的现场照片情况属实。5、证人肖某(其就职的北京萨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是涉案公寓x室的承租方)证言,肖某作证称:公寓电梯经常坏,她因此两次迟到。从没有享受到制冷和供暖服务,也没有见过保安。楼道堆放有杂物,一直没人清理。只在楼层放有两个垃圾桶。肖某同时证明被告提交的现场照片情况属实。原告对于证据1予以认可,对于证人证言,原告表示证言反映的观点片面,且对业主交费情况不清楚。另查:审理中,原告承认被告所在的19层由于处于顶楼,供暖效果不好。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23416号民事卷宗、《名称变更通知》、开发商北京大华一品置业有限公司与宋永平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海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海格国际物业交费通知单》、海格国际维修通知、证人周某、北京天达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李某、肖某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均要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合格的、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暖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交纳供暖费。原告为被告居住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在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供暖费及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应当指出,对于被告提出暖气不热的情况,应引起原告的高度重视,并尽快加以改进和提高,以取得较好的服务效果,达到令业主满意的程度,使业主实际享受到与收费相对应的服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海格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海格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凤新
书记员:王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