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田县荣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绪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树仁,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荣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荣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荣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荣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荣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解长芬
书记员:王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