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荣融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洄城村****。法定代表人张志林,经理。被告李建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荣融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荣融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荣融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温悦
书记员:苏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