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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深州市魏家桥镇南小营村村委会与霍根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民小字第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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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供用水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州市魏家桥镇南小营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顺成,该村村主任。被告霍根民,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魏家桥镇南小营村人,现住。

原告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8日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州市魏家桥镇南小营村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建勇

书记员:宁玲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