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州市魏家桥镇南小营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顺成,该村村主任。被告霍根民,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魏家桥镇南小营村人,现住。
原告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8日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州市魏家桥镇南小营村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建勇
书记员:宁玲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