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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黄庭柏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人格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平法执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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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庭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黄庭柏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人格权一案,现本案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法执字第43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成审判员:谭宝强代理审判员:屈秀奇

书记员:黄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