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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为周与镇江志鹏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徒执字第00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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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田为周,男,汉族,19612年11月22日生。被执行人镇江志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南菜园**。法定代表人孙志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田为周与被执行人镇江志鹏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镇江市丹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徒劳人仲字(2013)第8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田为周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2000元,未能执行到位82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用1130元未收取。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田为周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田为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依据镇徒劳人仲字(2013)第83号仲裁调解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光跃

书记员:闫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