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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国聪与龙泉驿区黄土镇三鼎美工制作部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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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国聪委托代理人何传国被执行人龙泉驿区黄土镇三鼎美工制作部经营者彭章辉。

刘国聪与龙泉驿区黄土镇三鼎美工制作部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劳人仲委案(2013)第3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龙泉驿区黄土镇三鼎美工制作部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国聪于2013年9月25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龙泉驿区黄土镇三鼎美工制作部支付工资7058元、经济补偿金25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500元,并为刘国聪补办2011年8月25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的社会保险。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泉驿区黄土镇三鼎美工制作部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无房产,其经营者彭章辉去向不明。现被执行人龙泉驿区黄土镇三鼎美工制作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7058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龙泉驿区黄土镇三鼎美工制作部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国聪人民币37058元,并应为刘国聪补办2011年8月25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的社会保险。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劳人仲委案(2013)第30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国聪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俊

书记员:王腾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