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利X,男,汉族,1960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梧州市XXX。被执行人梧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XXX。法定代表人李XX。
申请执行人利X依据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3)第3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梧州市XX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梧州市XX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并于4月26日缴交诉讼费,至此,该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不能依据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鉴于,本案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已自愿撤销对梧州市XX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因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3)第32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本案不能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3)第3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邝馨华审判员:李祖遥审判员:钟健华
书记员:石盈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