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251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正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窦金秀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正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49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正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窦金秀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张晔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