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玉成,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松垭镇活观音小区******。被执行人绵阳市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东津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明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绵涪区劳人仲裁(2013)253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市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134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江
书记员:朱丽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