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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成仁与青岛春晖印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2013)李执字第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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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成仁,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春晖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庆钊,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宋成仁与被执行人青岛春晖印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审结。该案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李劳仲案字(2013)第254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单位的机器设备,正在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完毕。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范福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