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沈云,男,汉族,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青岛春晖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庆钊,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铭等33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春晖印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审结。该案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李劳仲案字(2013)第222号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单位的机器设备,正在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完毕。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范福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