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海林。法定代理人:戴彩娟。委托代理人:孙鹏翔。委托代理人:孙立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卓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皇甫根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星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贤根。
再审申请人蒋海林因与被申请人谢卓星、皇甫根亮、杭州星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蒋海林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蒋海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海林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卫国代理审判员:谭飞华代理审判员:陈艳艳
书记员:姚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