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亚龙,农民。2012年6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亚龙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0006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亚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曹亚龙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亚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曹亚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曹亚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亚龙撤回上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刑初字第0006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燕萍代理审判员:屈红英代理审判员:梁栋
书记员:郭琦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