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礼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男。2012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辩护人晁娟妮,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字(2013)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亚卿、书记员崔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晁娟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5时5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312国道礼泉县新世纪酒店门口时将正在扫马路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会议研究认定:被告人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此次事故无责任。2012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向礼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动投案。另查明,2013年4月12日经办案民警主持,被告人段某某、车主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段某某、车主秋某某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礼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礼公交刑受字(2012)0362号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12月23日6时03分,张某某电话向“110”报称:在312国道礼泉新世纪酒店门前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辆车将一扫马路的女性撞死,车辆逃逸。该局于2012年12月27日决定立案侦查。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她是礼泉县环卫处的管理员,负责雇佣人员打扫卫生。事发当天她来回走动负责打扫卫生,在走到礼泉县新世纪门前路段时,她发现她负责的路段雇佣的刘某某被车撞了,现场留下了车辆碎片,她也没看见是什么车撞的刘某某,我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车来后确认刘某某已死亡。3、证人杨某某系死者刘某某的丈夫,其证言证明:他和老伴刘某某都是环卫处的工人,每人每月620元工资。2012年12月23日早上他和老伴刘某某在312国道西兰大街打扫卫生时,5时50分老伴刘某某在西兰大街新世纪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当时老伴在新世纪门前以西扫地,他在新世纪门前以东扫地,他俩相距约三十米,事发时他头朝东扫地,在他扫地的过程中,一辆车停在他跟前说在西边将清扫工撞了。他老了,耳朵又不好,他没看清那位司机,也没记清那辆车的车牌号。当他朝西看时,老伴刘某某就在公路绿化带跟前躺着,过了一会,环卫处管理员张某某来后报了警。4、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她和朱某某是夫妻关系,朱某某名下有一辆黑色东风商务车。5、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他和朱某某是朋友关系。他以前和朱某某在兴平做生意,在生意上欠秋某某六、七万元,朱某某名下有一辆东风商务车,后用这辆车顶账了,车一直是秋某某开着,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6、证人秋某某证言证明:他以前给朱某某干活,朱某某欠他六万元钱,2012年5、6月份,朱某某用黑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给他顶账了,车户是朱某某的,车没过户。段某某以前在他的会所打工,最后又不干了,12月22日段某某来会所逛时,他让段某某帮会所宣传,2012年12月23日早上是段某某开的车。27日早上会所给他打电话说交警队把车从会所的后院拖走了,他就打电话问段某某,段某某说前几天他开车挂了一下,车正修理着,他问段某某交警队怎么把车拖走了,问段某某在哪,他过去后没有找到段某某,再打电话时电话也打不通了。其证言同时证明自己系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民事调解委托人,2013年4月12日经办案民警主持调解,他与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赔偿协议,他赔偿了20000元,段某某赔偿了60000元。7、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他和秋某某是朋友关系,车一直是他开着。2012年12月21日左右,段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让他把车开到礼泉苹果国际会所,说是要给会所做宣传,要在车上取东西,他说车在西兰路念奴娇宾馆门口停着,他赶过去时段某某已经在车跟前了,他把车钥匙给了段某某让他取东西,这时他正好接了个电话有事,他便让段某某取了东西后把车钥匙给他,他就急着走了。8、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他在礼泉苹果国际会所打工,段某某是会所经理。2012年12月23日凌晨3时30分许下班后,段某某从苹果国际会所门口开车拉的他和安某某一起去体育厂十字都满意饭店吃饭,他们还喝啤酒了,段某某喝了两瓶左右的九度啤酒。从饭店出来,段某某开着车,他坐在副驾驶位置,他们送安某某回她的住处,他喝的有点多,在电信局十字他就睡着了,等他醒来已经在会所西边大约五百米处租的民房的住处了。段某某开的是辆黑色的商务车。9、证人安某某证言证明:段某某是苹果国际会所业务经理,一直在该会所上班。2012年12月23日凌晨3时30分许她从苹果会所下班后,乘坐段某某驾驶的车去礼泉都满意饭店吃饭,刘某乙和段某某吃饭期间都喝了啤酒,段某某喝了两三瓶啤酒。5时许他们吃完饭段某某开车送他俩回住的地方,她在后排坐着,刘某乙在副驾驶坐着。车在西兰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新世纪门前路段时,她感觉车撞了什么,段某某没有停车,她实际居住在礼泉县建设路电信局十字,但段某某直接将车开到二环路将她放下就开车走了,她以为段某某撞的是垃圾桶。10、证人宋某某证言证明:苹果会所的段某某经常在他的饭店吃饭。2012年12月23日凌晨,段某某和几个人在他所经营的饭店吃饭,段某某当时还喝了一些啤酒。11、礼泉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死亡医学诊断书。证明:刘某某死因学诊断为:院前死亡。12、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刘某某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13、礼泉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在被告人段某某的指认下,现场位于礼泉县西兰大街礼泉县新世纪酒店门前,肇事车辆为一辆黑色的商务车。14、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礼公(司)鉴(痕)字(2012)014号痕迹鉴定书。鉴定意见为:2012年12月23日,礼泉县西兰大街发生的“刘某某被交通肇事致死逃逸案”现场提取的碎片系礼泉县城市新区苹果国际会所停放的黑色“东风”面包车所留。15、礼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礼公交认字(2012)第292号事故认定书。证明:经大队事故会议研究认定,被告人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此次事故无责任。16、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明:经查询肇事车辆所有人为朱某某。1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截止2013年1月21日,未查询到段某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18、礼泉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2年12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主动向礼泉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19、礼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2013年4月12日经办案民警主持,由车方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刘某某家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20、领条两张。证明:杨文科分别于2012年12月31日、2013年4月12日从礼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赔偿款予以领取。21、谅解书一份。证明:因被告人段某某已赔偿了给被害人刘某某亲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因段某某系主动投案,被害人刘某某之子杨文科对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段某某从轻判处。2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载明:被告人段某某出生于1988年1月18日,住礼泉县城关镇皇甫村**。23、被告人段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当庭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对其于2012年12月23日无证驾驶陕DAA0**车在西兰大街新世纪酒店门前肇事致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的行为事实供认不讳。上列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关联,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段某某肇事逃逸且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自首情节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其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减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刘晓婷审判员:谢媛
人民陪审员::苏志伟
书记员::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