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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姜海军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13)甘刑初字第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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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海军,男,生于1973年11月21日,陕西省延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系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杨家湾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3********。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3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字(2013)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海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姜海军驾驶陕K328**号“五征”农用车从甘泉县出发返回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行驶至甘泉县劳山乡湫沿山路段时,撞向路边停放的陕J528**号“现代”小轿车尾部,将正在车尾向后备厢内放置自行车的马娜撞倒,造成马娜经延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甘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海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马娜无责任。经甘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陕J528**号“现代”小轿车在事故中的损失为37043元。经陕西延安全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车辆陕K328**号“五征”农用车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3KM/H。另查明,被告人姜海军于2008年11月27日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3。陕K328**号“五征”农用车所有人为姜凯,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涧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马娜的父亲李国荣、母亲马桂芳、丈夫赵亮、儿子赵梓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姜海军、姜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涧支公司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6169元。2013年9月2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姜海军、肇事车辆所有人姜凯共同赔偿被害人马娜家属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0元,由肇事车辆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涧支公司赔偿被害人马娜家属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00元。现被告人姜海军、车辆所有人姜凯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300000元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6月15日15时10分,甘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称甘泉县劳山乡湫沿山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请求出警。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姜海军于2013年6月15日15时许驾驶陕K328**号“五征”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甘泉县劳山乡湫沿山路段,同时证实现场的概貌特征。3、尸检报告、延安市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马娜死亡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4、陕西延安全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陕延全机司鉴所(2013)安鉴字第314号检验报告书证实,经该所检验,肇事车辆陕K328**号“五征”农用车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3KM/H。5、甘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甘价物鉴字(2013)05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陕J528**号“现代”小轿车在事故中的损失为37043元。6、甘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甘公交重认字(2013)第0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姜海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马娜无责任。7、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姜海军于2008年11月27日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3。陕K328**号“五征”农用车所有人为姜凯。8、保险单证实,陕K328**号“五征”农用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涧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9、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姜海军、肇事车辆所有人姜凯共同赔偿被害人马娜家属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0元,由肇事车辆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涧支公司赔偿被害人马娜家属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00元。10、被害人家属出具的领条及谅解书证实,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姜海军、车辆所有人姜凯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300000元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11、证人雷鹏、续延东证言证实,2013年6月15日上午,雷鹏、续延东为锻炼身体骑自行车从延安到甘泉,当日15时许,二人返程时骑行至甘泉县劳山乡湫沿山路段因体力不支便在路边招手拦车,准备坐车返回延安,此时被害人马娜驾驶陕J528**号“现代”小轿车从此路段经过,因与雷鹏相识便靠路边停车,并站在车尾打开后备厢,让续延东将自行车放进后备厢内,突然一辆三轮车从后面撞上马娜又撞上陕J528**号“现代”小轿车。事发后雷鹏拦车与被告人姜海军将被害人送往延安市人民医院。12、被告人姜海军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15日15时许,其驾驶陕K328**号“五征”农用车从甘泉县出发返回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行驶至甘泉县劳山乡湫沿山路段时因疲劳驾驶打了个盹,撞向路边停放的陕J528**号“现代”小轿车尾部,将正在车尾向后备厢内放置自行车的马娜撞倒,造成马娜经延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姜海军生于1973年11月21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姜海军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海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造成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案发后被告人姜海军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海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财审判员:王美丽审判员:高华

书记员:宋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