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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曾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海刑初字第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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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3)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国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某案发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兵

书记员:蒋秉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