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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廲合厂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西少刑初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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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西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仲某某,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2年06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武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09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仲某某驾驶豫P040**号解放牌中型货车沿西华县大王庄乡由西向东行驶至东王营乡杨庄路段时,撞住在路上玩耍的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仲某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经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另查明,案发后,仲某某以自己驾驶的豫P040**号货车折抵50000元,作为徐某某抢救治疗费用。2012年3月29日,仲某某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44000元,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证人徐某甲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协议书、(2011)西民初字第2519号民事调解书、谅解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案发后,以肇事车辆折抵50000元作为被害人抢救治疗费用,后又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44000元,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鹏志审判员:董海军审判员:郭胜利

书记员:张昕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