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1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所在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研瑧
书记员:庄李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