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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红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秦刑初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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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

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红斌,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红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斌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其建议对被告人赵红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红斌肇事后,逃离现场,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投案自首,且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赵红斌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居所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为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红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安高增代理审判员:黄永花人民陪审员:董永杰

书记员:赵晨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