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未做到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尚
书记员:赵卫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