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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曹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民少刑初字第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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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甲,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娟、被告人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罪,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卫民

书记员:孙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