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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丰县人民检察院诉王尊宁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丰刑初字第0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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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尊宁。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3)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尊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尊宁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祥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尊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尊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尊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尊宁已就民事赔偿部分和被害人XXX的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XXX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尊宁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尊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尊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福志

书记员:秦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