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伟园。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3)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伟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艳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伟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5时20分,被告人秦伟园驾驶苏CY1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25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1K+900m处,碰撞行人XXX,致XXX当场死亡,苏CY13**号重型自卸货车局部损坏。肇事后,被告人秦伟园驾车逃逸。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秦伟园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另经本院查明,被告人秦伟园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伟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XXX、XXX等人的证言,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丰)公(物)鉴(法)尸检字(2013)09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丰县大队徐丰公交认字(2013)第9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驾驶证网上比对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被告人秦伟园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伟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秦伟园有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秦伟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秦伟园已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伟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新代理审判员:许金兰人民陪审员:王涛
书记员:秦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