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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临兰刑初字第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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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打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晓燕,山东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3)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荆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徐晓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系自首,其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自愿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对被告人高某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其应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建光

代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