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科云,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科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0月10日经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以(2012)长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民事赔偿208317.25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科云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科云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65.1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科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科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苓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