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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华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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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华,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翠屏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华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9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岺审判员:谢晓宏审判员:骆萍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