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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道高与同建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0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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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道高,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高陵县。法定代表人钟军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同建强,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药惠管委会。

将被执行人同建强在中国建设银行高陵县支行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12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罗娟执行员王其利

书记员:逄振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