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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阳县众乐家世界购物中心与山阳县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2013)山法执字第00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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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阳县众乐家世界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家世界购物中心)。负责人王文敏,系该购物中心经理。被执行人山阳县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阳县锌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新喜,系该公司董事长。负责人柳联盟,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一,系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家世界购物中心与山阳县锌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9月24日本院作出的(2012)山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锌业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在审理山阳县信用社与锌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做出(2013)山法立民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对锌业公司存放在其公司院内库房的80吨锌粉和130吨锌培砂(均为估算)予以查封,现锌业公司以查封物返潮结块变质以及市场价格下降为由,申请法院以市场价变卖查封物,用于偿还家世界和山阳县信用社两案件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一款、第三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锌业公司所有的存放在该公司院内库房的锌粉5吨。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俭审判员:薛怀山审判员:赵虎

书记员:李昌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