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世儒,男。被执行人杨飞,男。
申请执行人雷世儒与被执行人杨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富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世儒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飞给付申请执行人雷世儒欠款57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飞在规定期限内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雷世儒欠款5750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凤贵审判员:王辉代理审判员:王树理
书记员:杨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