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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鲁XX与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城法恢执字第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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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鲁XX,男。委托代理人忻XX,男。被执行人陈XX,女。

2013年3月10日鲁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城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法院依法冻结的陈XX个人银行存款1944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现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已通过磐安县农业银行将陈XX名下个人存款19440元已划拨至城固县人民法院账户,扣除执行费及邮寄费后已将案件款汇给了申请执行人鲁XX。本案已执行完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08)城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给付内容执行终结。二、(2008)城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的案件款,本院可根据申请人提供被告人的财产线索或本院索取的线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成岗审判员::张碧敬审判员::韩幼文

书记员::陈奕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